兴农评丨外嫁女分地分钱,兴农修改要立法更要修改村规民约_南方+_南方plus (兴农评丨外嫁女分地分钱,要立法更要修改村规民约,村规时长共2分54秒)
三农大小事,民约尽在兴农评。兴农修改
每年全国两会,评丨妇女权益保障均是外嫁热议焦点,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堪称焦点中的女分焦点。
2024年,地分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提出的钱立“关于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,促进性别平等与乡村振兴的提案”通过审议,核心内容被纳入新修订的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。这部法律首次对“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”作出规定,明确“不得以妇女未婚、结婚、离婚、丧偶、户无男性等为由,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”。随着2025年5月1日施行日期临近,这部承载着乡村振兴与性别平等双重使命的法律,正从纸面走向现实。两会期间,代表委员们聚焦这部法律的执行破局,期盼有关部门给予更具体的指导意见。
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,近年已成为极具争议又迟迟难以解决的问题。在农村,人们认为女性会因为婚姻而流动,女性的权益因此得不到保障。土地承包权丧失、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公、宅基地使用权被排除等问题,使得部分农村妇女陷入“失地又失利”的困境。
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三十一条、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五十五条以及《民法典》等都对女性相关权益作出明确规定,但在实际工作生活中,法律条文在宗族伦理构筑的铜墙铁壁前显得力不从心,村规民约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,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并不罕见,部分基层法院甚至不受理相关案件,将之归为村民自治问题。因此,相较于法律出台,代表、委员更关注法律在基层的执行。
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,表面是老百姓之间的利益纠纷,根本是对婚嫁女性的歧视和排斥,实质是传统父权秩序与现代法治文明的正面交锋。
随着社会发展,人口流动性增强,男、女性因婚姻、工作等原因流动的几率并无二致;女性经济地位提高,依靠女儿养老的家庭越来越多,那么,农村妇女为何不能获得与男性一样的权利?房子和土地是农村最大的利益,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实现男女平等,重男轻女的观念将逐渐被摒弃,彩礼、养老等问题将迎刃而解。
新时代乡土社会重构需要双轨驱动:法治利剑须刺破宗法迷雾,通过典型案例判决确立司法权威;更需激活基层治理的末梢神经,将性别平等理念植入村规民约中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终将超越单纯的维权议题,因为这既是检验基层法治成色的试金石,更是丈量社会文明进程的重要标尺。
作者:黄婵
剪辑:方壮玮 黄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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